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陕办发〔2017]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由政府提供资金或优惠政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的,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类人才。

(二)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人才。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四条  人才安居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供给、自主选择、配套完善、优质服务”的原则,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采取货币化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分层级、多渠道实施人才安居保障。鼓励人才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货币化补贴为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人才安居房租住,租金根据不同层级人才确定,包括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和用人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等。政府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购买、长期租赁的,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在一定条件下可将产权赠与引进人才;人才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购买、长期租赁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或引进单位新征地自筹资金配套建设的人才住房,建成后可程可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安居房的统筹管理,负责编制人才安居房建设筹集规划和货币化补贴资金计划,负责A、B、C类人才的认定;市人社局负责D、E类人才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货币化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负责市本级人才安居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安居房的筹集、分配、后期运营管理,负责人才安居的资格审核及货币化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发放;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人才安居房的筹集、后期运营管理和货币化补贴资金的筹集;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新建人才安居房的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建审手续、竣工验收等工作。货币化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购房补贴由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开发区自行负担,城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其它7个区县由市财政负担。租赁补贴由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政府投资的人才安居房建设资金及货币化补贴纳入人才专项资会进行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居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A类人才可在我市选择申请政府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政府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火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在本市工作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经市委人才办认定,产权可赠与个人。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65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第九条  B类人才可在我市选择申请政府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站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政府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7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50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第十条  C类人才可在我市选择申请政府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政府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中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鼓高4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中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35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第十一条  D类人才可在我市选择申请政府人才公寓、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政府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3年内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50%确定。

申请租货补贴的,补贴金额为10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第十二条  E类人才可在我市申请人才公租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左右,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2%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本市工作生活且取得本市户籍的A、B、C、D类人才,符合人才安居保障条件的,鼓励以货币化补贴的方式保障。

第十四条  已享受货币化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间进阶为更高标准人才的,经审核后,在下一次应发放补贴资金时,按新标准核发。

第十五条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A、B、C类新引进人才,在租赁补贴期间购买我市商品住房的,经审核后,可转为购房补贴,补贴金额需扣除已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已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市委人才办牵头,市房管局、市人社局配合,搭建全市人才安居统一运营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补贴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第十八条  政府人才公寓及货币化补贴申请流程:

(一)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安居需求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申请一种安居方式。

(二)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将相关资料统一向市房管局申报。

(三)市房管局牵头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人社,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每季度末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市房管局根据联审及公示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人才安居审核通知单》,列明审核情况,对未通过审核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报政府人才公寓及货币化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才安居申请审核表;

(二)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房声明;

(五)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二十条  政府人才公寓应按照资格审核先后顺序、租房户型面积标准和现有房源情况,由符合条件人才自主选择。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保障的,不予补差。房源不足的可选择轮候或货币化补贴。

第二十一条  购房补贴按年度核发,自审核通过后的当季度末,市房管局将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向用人单位核发,由用人单位每年向申请人发放20%补贴资金,5年内足额发放完毕。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市房管局将季度财政补贴资金向用人单位核发,由用人单位每季度末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为A、B、C类人才的,最高补贴年限为5年;申请人为D类人才的,最长补贴年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租房申请审核及分配程序按我市租赁型保障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二十三条  人才安居房筹集方式主要有:

(一)集中新建。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的政府人才公寓。

(二)统筹购买。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房源作为政府人才公寓。

(三)长期租赁。政府出资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作为政府人才公寓。

(四)实物配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作为人才公租房。

(五)存量调剂。在存量租赁型保障房中调剂使用的人才公租房。

(六)单位自建。用人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新出让土地投资建设的单位人才安居房。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人才安居房的规划选址,应遵循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环境宜居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活服务配套等因素,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创业孵化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人才聚集区建设。规划技术指标原则上按高端住宅标准确定,适当增加绿地、机动车位、物业用房、学术交流用房等配套指标,适当降低容积率指标。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人才安居房实行精装修,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办公设备,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为人才提供高标准安居保障。

第二十六条  租赁型保障房和人才公租房实行并轨管理、统筹使用,在确保住房保障覆盖面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调配租赁型保障房作为人才公租房。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结合本单位人才需求,建设单位人才安居房。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及分配管理。各职能部门应为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提供优惠政策,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在建设规模、户型设计、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充分尊重用人单位意见,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条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安居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才安居房只能由人才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市、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人才安居资格。

第三十条  市人社局、市房管局每年应对正常享受期内的人才社保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实物配租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享受货币化补贴的停发补贴,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起,退回已领取补贴。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每年向市房管局提供人才在岗工作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安居,按时足额发放货币化补贴;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退出。

第三十二条  对拒不退出人才安居房或未按规定时间退回货币化补贴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协助追缴不力的用入单位,取消单位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纳入单位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开发区,西成新区参照执行。有条件的开发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安居标准基础上,上浮实物配租及货币化补贴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